案情概要:
根据近期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案例,四川省宜宾市某饮用水经营企业宣传其饮用水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保健功效,且来自云南乌蒙高原赤水源头的天然锌泉水,富锌、富硒、弱碱、低钠、小分子团水。构成虚假宣传、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效,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年1月26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元。
评析:
我国对食品广告的特别监管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包括:
一、《广告法》
第18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19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40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46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68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法》
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79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三、其他法规
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5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第22-26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本案中该经营企业在水源无法查实、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当然违法,理应对其进行严惩。
综上所述,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保健功效。如涉及其中营养素宣传的,尽管发布广告前不用经过审查,但仍建议参照审查要求设计广告内容,包括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附: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